王金平犯的不是道德罪,是妨礙司法公正罪,定義為「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、一連串的作為或行為」。在澳洲、加拿大、紐西蘭等地的成文法中一經定罪,最高可判處14年監禁。在英格蘭和威爾斯,可判處的刑期是無上限的,即終身監禁。但公職人員犯罪,一般都以9年為刑期起點。
台灣2003年有說要訂,2009年也法務部研擬的草案在部份條文與司改會有歧異的情況下(主要是獨立處罰教唆犯跟騷擾證人),送立院審查無疾而終,2012年3月初,司法院長賴浩敏依照規劃,針對關說法院案件入罪化,可能會在法院組織法增訂妨礙司法公正罪,目前先朝行政罰方向擬定修法條文,未來關說者將被科處罰鍰,暫不考慮對妨礙司法罪增訂刑責。中間立法委員委員以多少次選民服務的說詞來阻擋此法案的通過。這是我們要努力改革的方向。他就是一個罪,別的國家10年前普遍就有的罪,但我們搞了10年,而且現在規劃的還都不是刑法。
台灣2003年有說要訂,2009年也法務部研擬的草案在部份條文與司改會有歧異的情況下(主要是獨立處罰教唆犯跟騷擾證人),送立院審查無疾而終,2012年3月初,司法院長賴浩敏依照規劃,針對關說法院案件入罪化,可能會在法院組織法增訂妨礙司法公正罪,目前先朝行政罰方向擬定修法條文,未來關說者將被科處罰鍰,暫不考慮對妨礙司法罪增訂刑責。中間立法委員委員以多少次選民服務的說詞來阻擋此法案的通過。這是我們要努力改革的方向。他就是一個罪,別的國家10年前普遍就有的罪,但我們搞了10年,而且現在規劃的還都不是刑法。
王金平的關說,在英美法叫做「妨礙司法公正obstruction of justice」,定義「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、或連串的作為an act, a series of acts, or conduct which has the tendency and is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justice」,刑期都在10年以上。涉案者無不身敗名裂,黯然下台。王金平厚顏無恥,正在創造世界級奇蹟式的例外。
會讓這條法案通過嗎~~~
我看可能要等上幾百年吧~~~